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听课评课制度 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,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及时发现、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,全面提高教学质量,形成“全面育人、全员参与、全过程监督”的育人工作新局面,根据教育部《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,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》的精神,特制定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听课评课制度。 一、听课性质 1、检查评估性听课:根据各种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估要求组织的听课,目的是检查了解某课程或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。该性质的听课一般不通知任课教师。 2、研究针对性听课:针对某门课程或某位教师进行的听课,目的是研究、改进、提高教学方法、教学手段和教学艺术等。 3、示范观摩性听课:针对具有鲜明教学特点的课程或教师进行的听课,目的是教师之间互相学习、取长补短,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。 二、听课人员 学院领导、系(部)主任、教师及其他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,以上教师均含实验技术人员。 三、听课数量 1、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。 2、系(部)主任一般每学期应听本系(部)每位任课教师一次课,总数不少于8次。 3、教学督导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。 4、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(包括公开课和观摩课等)。 5、新参加工作的教师,在未承担教学任务期间,必须参加本课程所有学习性听课(包括理论和实践);承担教学任务后,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30课时。 6、其他教学管理人员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听课,次数不限。 四、听课要求 1、听课人员听课时,既可以选择理论教学环节,也可以选择实践教学环节。 2、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学时。听课人员应至少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(实验室),一堂课结束前不得提前退出教室(实验室)。 3、听课人在课间要注意与学生交流,从侧面了解学生意见。对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。听课结束后要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意见。 4、听课教师应虚心学习每位教师在教案书写、课堂教学设计、课堂组织、课堂规范、教学方法、教书育人等方面的经验。 5、每次听课结束均需作好听课笔记,并填写好本堂课的教学优缺点。听课时应就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评价并写出评议意见:(1)教学目标是否明确具体;(2)教学内容是否科学准确;(3)教学原则、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是否合适;(4)教学重点、难点是否突出;(5)教态、教学语言、板书是否规范;(6)课堂教学管理是否规范严谨;(7)教学效果如何等方面。 6、被听课教师必须虚心接受听课教师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,并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加以改正。 7、同行听课由系(部)安排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对本系(部)教师(含实验技术人员)进行听课,原则上每学年上课教师都要安排同行听课。 五、检查性听课制度 1、听课人员 (1)教学管理干部:包括院长及分管教学副院长、教务办人员、系(部)主任、实验室主任。 (2)学生工作管理干部:学院党总支正(副)书记、分团委正(副)书记、班主任、辅导员。 (3)教学督导专家。 2、听课数量 教学管理干部每学期至少听课8次。 3、听课要求 (1)教学管理干部、教学督导专家听课面向本学院教师,旨在了解本院教师教学状况、教学秩序,检查教学任务落实情况;对教学工作进行直接具体的指导;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;为教师考核取得第一手资料。 (2)学院党总支(支部)正(副)书记、分团委正(副)书记、班主任、辅导员听课面向本院学生。通过听课对学生的学习纪律、出勤情况进行检查,推动学风建设;密切同广大学生的联系,听取他们对学生管理工作、自身学习和任课教师的意见和要求;向任课教师了解学生学习情况,有针对性的做好学生工作。 (3)学院各级管理干部、教学督导专家听课可随机安排,听课人员需作好听课笔记。 (4)学院各级管理干部、教学督导专家听课后必须与授课教师进行交流,肯定成绩,指出不足,提出建议。如需要,还应与学生进行必要的交流,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意见建议。 六、集体听课、评课制度 1、由系(部)主任组织本系(部)全体教师对有课的教师进行集体听课,并进行集中评课,每月一次。 2、集体听课、评课情况由系(部)主任负责汇总整理,听课结果系(部)自行管理;听课、评课材料系(部)自行存档。各系(部)在学期结束前将本系(部)集体听课、评课工作总结交系部,由教务办人员负责整理存档。 七、处罚 任何教师凡是本年度未能完成所规定听课次数的,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:每少听一节课扣标准课时2课时,每多听一节课补助标准课时0.5课时。 八、附则 1、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上述任何形式的听课。 2、上述各种形式的听课均纳入相应人员的工作职责,不计报酬(非专任教师除外,非专任教师每听课1学时,计0.5个工作量)。 3、如相关人员未按上述要求完成听课任务,在下学期开学第一次例会上提出批评,年终按照实际所缺听课学时扣除。如有弄虚作假者,一经发现,给予行政警告处分。 4、各系(部)根据本制度建立相应的听课制度,并制定每学期听课计划。 5、各位教师职务、身份重复者,听课次数取上限。 6、本制度由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 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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